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应用、销毁大数据等,应当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大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制定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前款规定活动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