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