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船舶、码头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其船舶、码头周边环境卫生。在乌江干流及其支流内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