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各类学校加强合作,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校外阅读活动。

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免费向公众开放,提供便民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