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支持和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开放、运营、使用和维护,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社区建设社区书屋、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区自建阅览室,通过阅读朗诵等活动促进全民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农家书屋、基层图书馆(室)、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推动农家书屋和基层图书馆(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资源整合。通过农闲时节的道德讲座、乡村读书会、专家远程教学等形式引导农民阅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