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巩固书香贵州阅读品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培育和巩固当地特色阅读品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