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