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