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进行督察、监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