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进行督察、监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