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禁止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过程和结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