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三苏遗址遗迹,是指苏洵、苏轼、苏辙及其近亲属,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学习和其他活动遗留,被核定并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遗存、旧址以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三苏祠、中岩寺摩崖造像、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等遗址遗迹。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