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的真实性,对歪曲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认定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遗址遗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并针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