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发展旅游业。

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掘其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三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