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发展旅游业。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掘其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三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