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古建筑风貌,与三苏祠文物建筑相协调。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三苏祠保护规划划定的限建区和改造区。限建区内不得新增或者添建建筑,改建房屋不得超过现有建筑面积,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改造区内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坡屋顶,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