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