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规范停放。禁止违法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交专用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停放经营。摩托车、电动车不得在城区人行道行驶。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