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