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沿湖生产、加工企业和服务行业所产生的废水应当进行水污染物处理,处理后水体水质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标准的,严禁排入程海水体。

程海保护区内的旅馆、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