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