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藏医药管理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统筹推进藏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