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藏药新药、藏医特色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保护传统藏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生产传统剂型藏药成方制剂,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剂型藏药成方制剂、藏医特色产品,发展藏医药产业。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