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藏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全藏医药治未病模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