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二章 藏医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藏医医疗机构对基层藏医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指导,推广新技术、新疗法。鼓励藏医药机构的人才到基层和农村工作。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