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二章 藏医服务第十一条有效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配备的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70%。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藏医药技术方法。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医疗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