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配备的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70%。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藏医药技术方法。
取得医师资格的藏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医疗技术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