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村容镇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建特色鲜明、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