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