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进行调查,互通情况。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