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与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