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