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