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