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依法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或者变更经营权和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等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依照合同取得经营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投资、经营。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