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区内的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区的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