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