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