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