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