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