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