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其他机关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对越权作出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