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到会,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