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