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要求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