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