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