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一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