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物业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发布业主自治等信息。业主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分工情况,应当在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