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