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