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或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